李在建律师关于陈某涉枪案辩护词
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关规定,接受被告人陈某之妻和被告人陈某的共同委托,特指派李在建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的辩护人,接收指派后,我会见了被告人陈某,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今天又听取了法庭的审理,现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采纳!
一、《刑法》第125条规定的枪支就是《枪支管理法》第46条界定的以火药或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民用和仿真枪支。本案中,侦查机关扣押的陈某M1911枪一支和扣押陈某某3.8型枪一支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系具有杀伤力的枪支,该枪支均是生产单位不明、无许可证、非正规型号的非军民用枪支,性能不稳定,属于仿真枪支,不能发射制式弹药,因此属于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
二、对于买卖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行为定罪,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枪支的数量必须达到2支以上。
三、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陈某买卖枪支数量M1911四支、帮助陈某某购买3.8型一支有待商榷,需证据补强才能认定。
一是指控陈某买卖4支M1911枪只有口供,无买枪人的口供证实,更无3支M1911枪这一重要物证,《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故不能确定陈木江买卖4支M1911枪,只能认定1支M1911枪;
二是鉴定扣押的一支M1911枪具有杀伤力并不能代表未归案的3支M1911枪具有杀伤力,正如鉴定机构声明的是“本鉴定意见仅对受理的检材和样本有效”,其他三支M1911枪没有归案,也没有鉴定,因此法庭不能以点带面、以偏概全来推断未到案的三支M1911枪具有杀伤力非法枪支;
三是所有的汇款记录并不能直接证明陈某买卖了4支M1911枪和一支3.8型枪;
四是帮助陈某某购买的一支3.8型枪不能作为陈某买卖枪支的数量。因为陈某与陈某某事前无共同买卖枪支的通谋,陈某某买后也未与陈某共同对外出售,更无共同非法牟利和分赃行为,甚至连报酬都没有,完全系陈某某所买、陈勇所需,陈某某知道陈某有上家卖枪人水保生和帐号,便主动要求陈木江帮忙,后由陈勇自己取得了所购买的枪支,因此,该枪支属于陈某某的,应认定为陈勇买卖枪支的数量。
四、本案中,陈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合议庭予以充分采纳!
1、在侦查机关2012年6月1日刑事立案前,侦查机关于2012年5月31日晚上例行检查、询问时,发现陈某存放有M1911枪一支,当时该枪支未鉴定,任何人都不知道具有杀伤力,陈某在侦查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便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属于形迹可疑,稍加盘问如实供述行为,依照《刑法》第67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规定,可以视为自首,对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在侦查机关2012年6月1日刑事立案前,侦查机关于2012年5月31日晚上例行检查、询问陈某时,陈某不但交代自己罪行,还交代陈某某购枪的事实,属于揭发行为,根据《刑法》68条和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6条规定,对陈木江量刑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陈某系初犯,在此次涉案前无前科劣迹,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法院应予以减轻处罚。
4、陈某自愿认罪,当庭真诚悔罪,态度诚恳,并愿意痛改前非,在看守所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深刻反省和认识,今天当庭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的悔罪书,可见其态度端正,对其量刑合议庭应充分考虑。
5、陈某涉案前一贯表现好。通过当地村党支部、村委会、政府和派出所以及村民、党员出具的证明我们不难看出,陈某涉案前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是一个务正业的青年,思想进步,是村里的基干民兵,一心为着人民,5.12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期间的表现是最好的证明,此次涉案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和党员联名32人都愿意保举他和监管他,可见他在当地表现好,法庭如果对他判以缓刑,他是不会对社会有危害的。
6、从陈某的行为后果看不严重,目前为止,没有人利用他出售的枪支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不明显。
7、从陈某的基本情况看,他羌族人,属于少数民族,小学肄业,文化低,缺乏法律常识,家处偏远高寒地带阿坝州,发展落后。一家六口人,其父母年高体弱多病,常年需人照料和扶持,其子女两个正值读书,需要他供给,5.12地震致他家房屋毁损,后恢复家园债台高筑,承重的负担和压力需要他来扛着,这一切离不开他!国家向来对少数民族政策都是在扶持,因此,本辩护人也希望法庭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对陈某宽以刑罚。目前我们国家正处于盛世阶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正在给予人文关怀,望合议庭能给予陈木江及其家人人文关怀!
8、陈某主观恶性小,认为是买卖玩具枪赚钱快,能改变家庭境况,故买卖枪支,经鉴定才知属于非法枪支,方式方法不可取,但目的和动机情有可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新闻记者采访关于修改《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可以看出对因生产、生活所需而进行买卖枪支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综上,辩护人认为,盛世轻典,乱世重刑,和谐社会人为本,希望合议庭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尽最大挽救和感化,考虑陈木江家庭实际,对陈木江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