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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出来的命案?
赌出来的命案 
    四川诰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母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出庭为其辩护,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认真阅读了母某案全部侦查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母某,刚才又听取了法庭的举证、质证,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重视并采纳。 
   一、关于母某在本案中的主观形态是故意还是过失问题?这是本案的基础、关键,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母某的主观形态只能是过失,不可能是故意。其理由如下: 
  1、母某与受害人刘某素昧平生,往日无怨,近日无仇,没有杀害或伤害她的动机和基础。即使案发前有口角,也不可能产生剥夺其生命或伤害其健康的仇视心理。母某作为一个心智正常、心理健康,在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熏陶下长大的身为人父人子的人,不可能平无故对一个素不相识仅发生几句口角的人产生剥夺其生命或伤害其健康的念头。从母某的历次供述看,其关于其主观故意的表述用的是:“讨厌”、“气愤”、“有点气”等, 没有杀害或伤害的意思流露。 
  2、母某自身的行为也证实了其没有伤害的故意或过失! 
我们分阶段来分析:母某与刘某相遇到第一次停车。 
母某驾驶自己的重车从德胜坪右转向龙山行驶,在一座房屋前确有连续凹凸不平路面,多数驾驶员都会借道公路左侧(向龙山)行驶。刘某驾驶摩托车在母某之后,认为母某的借道行为为故意绕她的盘子,故意不让她通行,刘某心生不满,在烂路走完后,超过母某在弯道中心急刹,停车横在路中,逼停母某,质问母某为何故意绕她盘子,母某解释:“小妹,路烂,大家慢慢开”。在刘某出言不逊,“开球不来就不球要开”后,母某也口带脏字,“怪球的,这公路又不是你一家的”,由此双方生口角,母某见刘某态度很凶,口气很僵硬,认为刘某很难缠,遂摇起玻璃,不与刘某争吵,待刘某自行将摩托开到公路右边后,又才起步行驶。从母某与刘某争辩到摇起玻璃到不与刘某争辩,我们可以看出,母某没有与刘某为恶或激化争执的故意,更不说有杀害或伤害的故意了。 
我们接着分析:第一次停车后母某起步到事发。刘某用摩托逼停母某后,恶语质问,母某在刘某口带脏字后,他也口带脏字,但母某放弃了与刘某继续争执,摇起玻璃,听音乐,停车等刘某先走。刘某的怒气在不被母某理睬后,她可能也觉得没趣,发动摩托,开到公路右侧边缘。母某在见到刘某将车开到公路边可以通行后,发车准备离开,此时,刘某可能认为自己遭受母某的蔑视,尊严受到挑战,便驾车高速(事发后交警查验摩托车档位为四档可以证明)追赶母某,在追上母某后,刘某赌气地用摩托把母某的货车向公路左侧逼,迫使母某违章左行(众所周知,车辆靠右行驶),从交警绘制的事故图可以看出,母某从停车点(弯道中心),即从公路中心起被刘某逼着向左行驶,在行驶了23.47米后,刘某的摩托将母某的货车右侧车门处脚踏板塑料护壳撞烂,此时,母某已完全驶入公路左侧,因为母某的右侧车门处脚踏板塑料护壳碎块(交警现场图D点位置)距公路左侧边缘(向龙山方向)为3.2米,此时为刘某的摩托车与母某的货车发生一次接触。此后,母某继续行驶,刘某继续用摩托车把母某往左边(向龙山方向)撞逼,母某的货车右侧车门脚踏板塑料护壳继续被撞掉碎片E、F、H(见交警事故现场图)。此过程,持续20.7米,在此过程中,母某受到严重的挑畔,但母某还是在忍,在让,没有任何动作对刘某的构成危险,继续向左前行驶。 
   在母某行驶至交警绘制的现场示意图的C点位置时,这是本案的重点,我们提醒法庭注意的是,C点,距公路左边边缘(向龙山方向)为2.2米,而母某的车宽为2.2米(见车行驶证),即母某不能再向左边行驶或向左打方向,否则,母某面临车毁人亡的危险,在此种情况下,任何驾驶员都可能迅速向右回方向,一是下意识的,二是众所周知,路缘右后并不坚实,加之母某是重车如果不迅速离开道路边缘,一旦将不坚实的路缘石压垮也令面临车毁人亡的危险。此时,母某回方向完全是下意识的自然举动,条件反射,根本谈不上任何动机目的,在那种情形下,没有母某来权衡利弊的时间和空间 ,更何况在D点位置,母某的车左侧距路沿石边缘仅1米,而路沿石宽度为50cm,从D点到G点23.47米,可以说任何一个开重车的驾驶员在离路边缘不到1米的情况下(一米之内属视线盲区看不到前车轮位置),能够不全神贯注关注左侧(因为路沿石本来就比路面低2-3厘米)的危险呢?那里有暇他顾呢?那里能容母某来明知他回方向的危险性,然后放任来追求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呢?不过,作为一个有经验的驾驶员,应当临危不乱,应当是有大心脏(但对于去年出过事故,赔了很多钱,买车又新负债的母某的心脏如何大得起来,应该说保护他的新车甚过于保护他的生命),应当预见到回方向可能导致两车相挂擦,但情危之下,没有时间和空间来容他多想,他唯一想的就是车不能下岩,如此而已。 
所以,综上分析,母某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应当预见其回方向可能挂擦,而由于情势紧急没有预见,母某没有故意,有的也只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母某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母某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 一)苍溪县公安局指控母某涉嫌交通肇事的支撑证据,就是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苍公交认字(2011)第00002号《道路事故认定书》。但该认定书,辩护人认为不应采信。因为该认定书送达给母某后,母某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有异议”,此时母某被羁押,案侦机应当重新认定或复核,但母某的异议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尊重,程序上有瑕疵。 
 (二)苍公交认字(2011)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有错误,没有认定刘某无证驾驶、未戴安全头盔、将母某向车行方向公路左侧逼行的事实,而该事故认定档案中的事故现场图分析及摩托车左后视镜掉落地点恰恰证明了这一点。 
 (三)该事故认定书法律适用不当。本案事发,母某没有停车保护现场属实,但本案并非因母某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或没有及时报案而至基本事实无法查清。通过案侦档案,辩护人认为“基本事实”是清楚,确实由于受害人死亡,某些细节不能正实,但不是基本事实不清。 
所以,苍公交认字(2011)第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于程序瑕疵,事实漏述,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当采信。 
反之,由于本案受害人无证驾驶,恶意挑衅,用摩托逼迫母某大货车从车行方向公路右侧逼行38米抵达公路左侧边缘后,母某让无可让,为了避危造成自己车毁人亡,才下意识地回方向发生挂擦,挂擦后刘某的摩托又行进了3.75米失去平衡倒地(注意当时摩托是高速档四档,四档要保证不熄火,速度不应低于40公里/每小时),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受害人刘某有严重过错,在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肇事方不担主责或全责的,肇事方驾驶员是不会受到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追究的。母某对本案的发生,不构成犯罪。 
   三、撇开形态故意或过失及定性为故意杀人或交通肇事的争议,本案有很多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母某亦无罪。 
疑点一:根据案侦材料,刘某摩托倒地后摩托在地上的挂划痕以及血迹照片,可以判定,刘某倒地后,人、车未被移动过。刘某倒地后的照片显示及证人证实,刘某左脚在摩托车下,趴着的与摩托车垂直,摩托车倒地后与路沿石平行,母某的车行方向也与摩托车平行。那么如果母某的车轮胎对刘某有碾压的话,碾压轨迹必然与刘某身体垂直;但案件照片及尸检显示,刘某的右肋非碾压骨折,右胸塌陷,右肩胛骨断裂,即轮胎与右胸部挤压致肋骨骨折。即根据现场分析应与身体垂直碾压而非与身体平行挤压。 
   疑点二,如果母某的车轮胎与刘某右胸肋挤压,按照运动轨迹,应碾压右臂,右臂应有严重的粉碎性骨折,而尸检报告体现, “右肩关节畸形,左肩岬上缘可见2×1.5cm裂口,裂口可触及骨折断端。右上臂成角畸形”,即刘某右臂无骨折,甚至连皮肤组织都无破损,该挤压是如何造成的? 
   疑点三,案侦材料图片显示及证人证实,刘某倒地后无移动,刘某驾摩托倒地,只能是侧倒,尸检报告显示“左肘关节外侧可见3×2cm的表皮擦伤,左踝关节外侧可见表皮擦伤”即可证明。但是问题出来了,既是侧倒,尸检却体现“头皮无破裂,颅骨叩击可闻及破损音,左、右枕后部分别触及8×8cm、5×6cm大小颅有内陷”,既然是侧倒,左右枕部的凹陷骨折从何而来? 
   疑点四,根据案侦材料,现场撤落塑料碎片D、E、H为母某车辆右侧车门脚踏板的护壳组成部分,汽车起步地点离左边路沿石距离为3.5米,D点距车行方向路沿石3.2米,可以理解,以及刘某摩托车右后视镜掉散点C点距车行方向道路边缘2.2米,也属正常。不正常的是E点、F点、H点,分别离路边只有0.75米、0.78米、1.7米,母某的车宽2.2米,如此,母某的车辆在E、F、H三点,任一点,已经滚下岩了。那么没三碎片是如何到了所在位置的? 
  疑点五,根据事发比较早达到现场的跑广元方向驾驶员的殷克文证实,在他们车辆到达现场之前,在事故现场距猫儿垭(事发现场与柏杨之间的小地名之间),在猫儿垭下坡过会儿一辆蓝色货车,车是新的(该车即为母某的车),“在刘家村会过一辆轿车”。但对该轿车公安机关没有足够重视,该轿车应是事故现场两边第一个经过现场的车辆,可是公安机关没有询问,也不知本案的发生该车有无参与?该轿车驾驶经过现场被殷克文看到了,为什么证人向智强、证人郑述琼的证言中没有体现?是遗漏了,还是没问到?还是其它原因? 
  疑点六,根据交通事故档案,车辆痕迹检验表明,在货车右侧脚踏板 处内金属架边沿有3×0.5cm范围的纵向挂擦痕,在其表明有蓝色漆衣剥脱,路出白色底漆;在摩托车左侧保险杠横形外端表层有新鲜挂探擦痕,其表面有蓝色漆衣沾附,其范围为9×2cm,表明摩托车与母某大车保险杠有接触。但侦察机关没有相应的表述和印证,是何时接触的,是最后一次还是第一次? 
四、如果合议庭采信交警部门的认定书,认定母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那么应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母某有自首情节;2、母某系初犯;3、母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高法律标准的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4、本案被害人刘某有严重过错;5、母某悔罪态度好,综上,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母某本案的量刑起点应在三至四年之间,考虑前述情节,建议对母某免于处罚。 
总之,根据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求,结论必须由在证据锁链的证明下是唯一的,排他的,可是本案疑点太多,可能性太多,不能排他,也不能唯一,本案定罪只能疑罪从无。故母某的避险过当虽然可能造成刘某死亡,但疑点不能合理排除,故母某对本案的发生不构成犯罪。 
                                          白宝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