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在健律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案
一审案情:2010年2月,涂永林因建修鸳溪新场镇移民搬迁住房而将工地木工活承包给盛克文。盛克文雇请同乡王友树在其做木工活的过程中做零工,由盛克文支付工资,3月20日下午,王友树为支木时在地面绑龙骨,盛克文等人将龙骨拉上一楼,上面的人取下龙骨上的绳子后,龙骨坠落下来,将在地面的王友树砸伤。王友树被当即送至鸳溪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鼻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伤,脑挫裂伤。住院3天后转入苍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鼻骨骨折,双额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损伤。住院16天。在王友树治疗过程中,涂永林支付医疗费6219.2元,并给付了王友树现金1650元,5月17日王友树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诊断为额骨陷性骨折。6月26日,盛克文将其所承包的涂永林的木工活转包给牟强后外出。29日,经广元市永泰司法鉴定所作出广永司鉴所(2010)监鉴字第160号鉴定意见,鉴定王友树额骨及鼻骨骨折,其伤残等级为9级,额部陷性骨折需手术治疗,需续治费用约20000元。
本案王友树请求法院判决涂永林赔偿王友树各项损失58772元。2011年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友树的各项损失46971.2元应由被告盛克文赔偿。涂永林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赔偿39102元。
判决生效后,盛克文不服,2012年提起申诉,要求再审,并委托我所李在健律师作为再审代理人。李在健律师在再审申请书中指出:
一、一审法院遗漏责任主体,发包人马石昌依法应追加为本案被告并承担责任而未追加。事实上发包人是马石昌这个房主。
二、一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涂永林之间存在承揽法律关系错误。事实上,再审被申请人涂永林与发包人(房主)马石昌之间才成立承揽法律关系,再审申请人是涂永林安排的木工作业组代班人而已。
三、一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王友树间存在雇佣法律关系错误。事实上,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王友树等民工都是民工。
四、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严重影响实体处理公正。
五、一审法院确认再审被申请人王友树要求赔偿的项目过宽及金额过高,有袒护行为,是不公正行为。
2013年9月23日,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苍溪民监字第1号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在李在健律师的努力下,终于成功进入再审程序。